中国国家标准对医学实验室的废物处置的要求
中国国家标准对医学实验室的废物处置的要求
(中国国家标准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
具体条款如下:
7.5.4 危险废物记录
危险废物处置记录应是安全计划的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处置、风险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行动的记录应可查阅,并按国家或地方法规要求的期限保存
17.3化学品的废弃
对实验室内所用的每种化学制品的废弃和安全处置应有明确的书面程序,包括对当地法定程序充分详细的说明,以保证完全符合其机制,使这些物质安全、合法地脱离实验室控制。
23废物处置
实验室废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要求。 实验室废物管理的目的如下:
a)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物的危险减至最小;
b)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内。生物废物容器的装量不能超过其设计容量。
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应直接弃置于耐扎的容器内。
实验室管理层应确保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采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处理危险废物。
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从工作区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未被试剂或体液污染的实验室垃圾和日常纸类废物可按非危险废物操作和处理。每天至少适当且安全地处置一次。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微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物在从实验室区取走之前,应使其本质上达到生物学安全。
生物学安全可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批准的技术或包装在适当的容器内实现。 只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将危险废物运至某机构进行安全且适当处置的法规要求,可允许运送未处理的废物。
对已知未受污染的实验室废物可按非危险废物操作并处理。
附1:
中国国家标准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简略版)
医学实验室 - 安全要求
Medical laboratories-requirements for safety
(ISO15190:2003, IDT)
标准号:GB 19781-2005
中文标准名称: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
英文标准名称:Medical laboratories-Requirements for safet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12-01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15190:2003(E)《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本标准中使用了“建议„„”等推荐性描述的内容,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领域的所有类型实验室,从资源有限的野外现场实验室到大型的研究和教育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实验室应遵守的安全要求。当医学实验室涉及操作Ⅲ级、Ⅳ级防护水平的生物因子(即需要在BSL3、BSL4实验室内操作)时,还应符合GB 19489《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附2:
中国国家标准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 对危险废物、消毒、灭菌等基本概念的定义 如下
3.5清洁(净化) cleaning
去除可见或不可见的各类污染的过程。
3.7 去污染 decontamination
将微小生物体或毒物去除或减少至感染性或其他有害性达到一定安全水平的过程
3.9 消毒disinfection
减少微生物(通常不包括细菌芽胞)数量的过程,无须杀灭或清除全部的微生物。
3.13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有潜在可燃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蚀性、毒性、反应性,对人或对环境有害的废物。
3.16 微生物 microorganism
可复制或转移遗传物质的细胞或非细胞的微小生物体。
3.24 灭菌 sterilization
使物品不存在微生物的有效过程。
备注:以上资讯来源于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官方网站
http://www.gb688.cn/bzgk/gb/newGbInfo?hcno=31C0424643BC20E9A62466E3C05BAA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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